广州市闲置土地解决的方法_乐鱼vip-旗舰产品_乐鱼vip下载/乐鱼体育平台

全国服务热线:18329589137

  • 广州市闲置土地解决的方法

    时间: 2024-01-07 01:52:35 |   作者: 乐鱼vip-旗舰产品

      (2003年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置和充分的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市土地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复耕的闲置土地及复耕状况做检查监督。

      第四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组织农业、建设、规划等部门对土地利用状况做定期检查。

      (一)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超过土地行政主任部门核发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视为闲置土地。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是指房屋建设项目已实施基础施工,其他建设项目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场地平整工程。

      前款所称实施基础施工是指经依法批准,实施建筑物向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结构的施工。

      市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可以将市辖区内闲置土地认定的调查工作,委托区土地行政主任部门进行。

      第八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能采用下列措施: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过程中,应当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用地单位理应当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及其相关证据,书面报送调查部门。

      第十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对经调查认定的闲置土地,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用地单位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可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向闲置土地认定机关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方式申请。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任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闲置土地的详细情况,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组织实施并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任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用地单位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前,已依法办理闲置土地转让手续的,应当告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四)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收益;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申请延长开发建设时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理应当自闲置土地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闲置土地认定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开发建设规划、资金实力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延期申请后,对继续开发建设的计划、继续开发建设的资金实力证明等资料做审查,并在三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国有闲置土地,用地单位申请安排临时使用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理应当与市土地行政主任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领取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市、县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用地单位理应当自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任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征用农民集体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在与土地行政主任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之前,应当办结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用地单位未办理上述手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闲置土地自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闲置之日起满一年的,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任部门按照本市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向用地单位下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

      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其闲置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总额累计不允许超出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六条闲置土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并同时注销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满两年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且闲置期间累计满两年的。

      土地闲置是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后,应当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

      在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拟订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二)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政府征地机构对被征地单位做补偿安置后,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由政府征地机构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政府征地机构与被征地单位重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小于用地单位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政府征地机构不再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大于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政府征地机构按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与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差额,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二十一条已实施房屋拆迁,还没完成补偿安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原拆迁人在限期内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原拆迁人在限期内仍未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政府可以指定拆迁机构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并向原拆迁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收回闲置土地应当给予用地单位适当补偿的,能采用以下补偿方式:

      (一)政府收回经批准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补偿总额大于用地单位已支付的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补偿费用的百分之七十补偿给用地单位;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小于用地单位已支付补偿费用的,按不超过征用土地应补偿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补偿给用地单位。

      收回国有闲置土地,按照不超过用地单位支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投入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予以补偿。

      (三)用地单位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用地单位需要用土地时,政府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土地。

      (四)用地单位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拆迁费的,按照规划要求和实际支付额占应支付总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用地单位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按照前款第一项进行补偿的,政府征地机构和政府指定的拆迁机构能委托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用地单位实际已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投入总额。所需审计费用从应当支付给用地单位的补偿费用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闲置土地能够复耕,用地单位不履行复耕义务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土地复垦费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用地单位拒不交出被决定收回的闲置土地或者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责令用地单位在十日内交还土地,处以所占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