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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付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契税怎么做分录

    时间: 2023-10-08 06:21:51 |   作者: 乐鱼vip-旗舰产品

      1.对于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若是有偿取得的,一般应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入帐,为取得该项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契税,也应当计入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2.若该土地使用权为无偿取得,则一般不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企业缴纳的契税,可作为当期费用入账。

      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其缴纳的契税,应当计入开发成本。

      4.对公司承受房屋所有权所缴纳的契税,不管是有偿取得还是无偿取得,按规定都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根据税法的规定,契税是对承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种以买方为纳税义务人。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置上述房地产而交纳的契税,应当记入相关资产成本。该税种在正常的情况下不需要预计应交数,因此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直接按实际交纳的税款数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缴纳的契税与支付的出让金一起计入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1、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最重要的包含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和特许权等。

      2、其中,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准许某一企业或单位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别的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3、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将取得时发生的支出资本化,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记入非货币性资产科目核算。取得时发生的支出包括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出让金、土地收益等),也包括由承受人(即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支付的契税。

      答:连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主要有七种: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抵押、入股和继承。

      1、转包:转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耕种和经营。

      2、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别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3、互换:互换是指承包人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土地引起的权利义务本身的交换。

      4、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5、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是在起草《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时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终通过的法律只允许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获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6、入股:《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入股流转方式是指该法第42条规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答:营改增后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而土地使用权者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需要缴纳6%的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因为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列举的均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租赁服务,因此,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适用6%的税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b)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来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