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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植物保护机械
时间: 2024-03-01 02:03:59 | 作者: 乐鱼vip体育平台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营业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
3)以ODM/OEM委托认证的,未提供有效的ODM协议书、授权书及原始证书复印件(含制造商、加工厂及原始证书持有人);
对不合格项,生产企业应采取纠正措施。采用书面验证的,生产企业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证实材料;采用试验验证的,生产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申请试验验证。认证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提交整改证据的,应做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未在3个月完成整改的,按型式试验不通过处理。
基本认证模式是指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以确定保证产品持续符合强制性认证规定要求为目标,基于产品固有风险特点以及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所确定的产品认证基本要素的组合。
认证模式是认证机构针对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选择和确定具体实施用认证模式的简称。
为有效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结果持续符合性、强化监督要求,认证机构依据自身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真实的情况,对不宜使用基本认证模式实施认证的认证对象,通过对不符合发生时可能会导致风险的评估,在基本认证模式基础上逐级选择增加必要的认证要素的组合。
认证时限是指自认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实际发生的天数,最重要的包含申请受理时间、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认证证书制作时间。在正常的情况下,认证时限不超过90天。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天(因检测项目不合格,公司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计算。
通常每个型号样品数量为1台。生产现场抽样检验时,背负式产品抽样基数不可以少于10台,其它产品不可以少于2台。
指定实验室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验收样机并实施产品型式试验。当对试验样机真实性有疑义时,通知认证机构。
一致性检查机型同型式试验样机,样品在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按本细则附件4实施检查。
通过核查样机、技术文件,与认证委托人共同确认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植保机械3C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作为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依据。
当生产企业有生产的全部过程分包时,认证机构可对生产企业以外的分包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对ODM模式,按照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和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执行。
认证委托人通常应通过认证机构网站(),获取认证申请书,根据相关要求准备纸质申请材料,向认证机构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认证机构依据有关要求对材料来审核,及时发出受理或不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是指针对同类别产品的生产企业,认证机构依据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诚信守法状况及所生产产品的质量状况等与质量相关的信息做综合评价,对生产公司进行分类,从而对不同类别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在认证模式选择和获证后监督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以实现控制认证风险、提高认证活动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目标。
4)被媒体曝光且系企业责任,对产品安全影响较大,可直接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3.2 认证机构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对生产公司进行分类。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初评价一次,并可依据情况适时进行评价。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10天,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工厂递交有效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积极努力配合和协助。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依据样机检验结果,验证产品不合格所采取纠正措施有效性的过程。必要时,试验验证项目还应包括与不合格相关联的项目。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出现系统性、区域性或后果严重的失效事实,包括不具备基本的生产条件、产品一致性检查不合格、产品关键项目现场检查不合格、重复发生影响产品实物质量关键过程控制问题、因产品缺陷导致安全事故或产品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等。
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农机产品》(CNCA-C14-01:2014)制定,由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认证机构依据本细则附件2 “植保机械3C认证产品及安全关键件明细表”选择型式试验样机,一般指定同一认证单元中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大、容积大、转速高、结构较为复杂的产品做型式试验,并将产品要求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和指定实验室,书面通知应明确植保机械生产企业、型号规格、工作所承受的压力等必要的产品技术规格。
对于有必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认证委托,且认证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审核合格后,认证机构应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送(抽)试验样品的要求和数量、检验测试标准、检验测试的项目、指定实验室信息等信息。具体型式试验方案按以下要求确定:
根据实施规则附件1规定的单元划分,每单元选取1个规格。若该产品单元涵盖自走式产品,则该自走式产品必选,该单元其他型号产品再选取1台。型式试验未通过的产品,重新申请认证时,型式试验采取抽样的方式。
认证机构收到有效的认证委托资料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委托材料来符合性审核,向认证委托人发出资料审核结果的通知。如资料不符合标准要求应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
本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按实施规则执行,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认证机构依据实施规则,建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结合生产企业分类,明确植物保护机械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本实施细则中对植物保护机械产品的初始工厂检查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两部分。生产一致性控制的评价目的是确保批量生产的植物保护机械与获得认证机构批准的产品的一致性。
指定实验室应按本实施细则附件2核查试验样机的技术规格。核查根据结果得出送检样机与关键件明细表不一致,属送样问题的,要求企业重新送样。
指定实验室应按认证机构规定的格式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实验室及有关人员应对其做出的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及检验测试结构正确性负责。
除A类、C类、D类之外的其它生产企业。无质量信息的初次委托认证的生产企业。
4)基本认证模式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认证单元的划分按照认证实施规则实施,具体划分依据按照细则附件1执行。若生产者/生产企业不同或加工场所不同不得划为同一单元。
认证流程包括:认证委托、受理及资料评审、收费、方案策划、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及批准、认证决定发出和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1)初始工厂检查、近两年内获证后跟踪检查未发现严重不符合项,且一般不符合项每年不超过2个;
2)近两年内获证后监督检测未发现不符合项,国家级、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查等结论均为“合格”;
无不合格项或存在不合格项且整改后验证合格的,型式试验通过,否则型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验为不通过。
3)被媒体曝光产品质量(如能效、性能等)有一定的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不涉及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
4)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C类的。
初始工厂检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自身的需求,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检查采取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方式来进行。认证机构负责实施生产企业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结果负责。
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与委托认证的产品质量相关的所有部门、场所、人员、活动,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类别和结构。
注:产品范围指认证产品。场所界限指与产品认证质量相关的场所、部门、活动和过程;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所时,工厂检查的场所界限应至少包括例行检验、加施产品铭牌和CCC标志环节所在场所,必要时还应到其余场所(如关键工序)进一步检查,即延伸检查。
3.3 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类别)须按照D-C-B-A的次序逐级提升,按照A-B-C-D的次序逐级或跨级下降。
基本认证模式: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生产企业是指对认证产品最终制造、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认证标志的场所。本细则如无特殊说明,生产场所、工厂均指生产企业。
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所进行的评价活动。工厂检查范围有产品范围和场所界限。
植物保护机械强制性认证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农机产品》(CNCA-C14-01:2014)(以下简称实施规则)和《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等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认证机构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