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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任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定”公布
时间: 2024-02-01 12:11:01 | 作者: 乐鱼vip体育平台
第一条根据《石楼县委办公室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口小县(石楼县)机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办发〔202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楼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牌子。
(一)负责全县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和法规规章;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全县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市场监管、文化市场、农业、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劳动监察等8个领域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上述领域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综合执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全县上述8个领域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全县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监督管理全县广告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全县宏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建立和完善全县质量诚信体系,实施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受委托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管理全县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县级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六)负责全县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特定种类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做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特定种类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定种类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县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石楼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负责全县食品(含餐饮服务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并且开展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管理法律和法规、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和法规和规章以及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检查和处罚;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负责化妆品经营的检查和处罚。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全县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全县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推动全县标准体系建设。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区域标准(含标准样品)的贯彻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全县认证认可、检验测试工作。规范检验测试市场,完善检验测试体系。指导协调全县检验测试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全县知识产权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推动全县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的市场监管、文化市场、农业、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劳动监察等8个领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核检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提请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予以协助。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重大专项整治活动、重大案件查处等需要公安机关参与的,公安机关应积极努力配合协助。
(1)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公司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诸如:毒生姜等在种植、加工等过程中,非法使用剧毒农药、非食用原料及其它物质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责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含水果)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公司后,按食品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畜禽养殖、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诸如:注水牛肉等在屠宰前非法添加、注射其它物质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诸如:非法添加瘦肉精等其它物质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畜禽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公司后,按食品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管理。(3)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产地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公司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公司后,按食品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管理。(4)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水果除外)及林副产品在生长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公司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水果除外)及林副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公司后,按食品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管理。(2)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区域标准制定相关工作,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测验证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区域标准的,县卫生健康局应当按照权限和程序尽快制定、修订。(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分工
上述6个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文化市场、农业、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劳动监察等7个领域的日常行政管理,对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保密、档案、信访、安全、值班、对口支援等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重要工作督查督办;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装备、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承担全县综合执法领域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分析;协调组织应急处置和重大宣传活动;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管理和指导局机关、局属各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考核奖惩工作;制定并实施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干部培训和学历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开展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负责着装管理工作;负责基层基本的建设;负责拟定财务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经费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负责向财政等有关部门申报经费和向下级拨付经费;负责罚没收入的汇缴工作;负责专用票据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局财务收支核算工作;监督管理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活动。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细化行政执法流程、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市场监管、文化市场、农业、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劳动监察执法案件的合法性审核、案卷评查工作,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并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的发放管理;负责法制宣传培训工作;负责执法监督检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纪检监察条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受理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对监察范围内党员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查处违纪案件,按规定权限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协助局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廉政谈话,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考核工作;做好系统纪检信访工作;负责各种纪检监察文件资料的规范管理和保管工作;完成上级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拟定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规范维护各种类型的市场经营秩序、经纪人行为的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合同行政指导与监督管理;负责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依法组织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欺诈及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负责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拟定商标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制定全县商标发展的策略;推荐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对商标使用行为、印制行为做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商标侵权及假冒案件,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对企业使用商标,对商标代理组织、商标评估机构做监督管理。拟定广告业管理制度、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组织对广告审查员和广告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开展有关消费、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中心和县消费者协会工作。管理全县专利和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全县的专利咨询、申请、宣传、执法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专利资助资金的发放。
拟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全县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组织拟定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依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拟定直销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办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执法行动;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违法直销和传销、走私贩私和其他各类经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指导派出机构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工作,督查督办大要案件。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指导查处取缔全县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快速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推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分析掌握全县生产流通领域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县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监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监督实施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负责监督落实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技术标准;负责拟订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环节法律和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全县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监督抽验;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监管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实施全县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环节协管员的管理、考核、培训以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推动全县餐饮服务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管理法律和法规、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依职责组织并且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跟踪检查,强化药品经营质量安全风险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相关法律和法规及规章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分类规则、命名规则和编码规则。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强化医疗器械经营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强化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组织并且开展医疗器械品质差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
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和技术指导原则。组织实施化妆品经营环节的现场检查,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
拟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推进全县质量发展政策、制度的实施并提出建议,落实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对全县宏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质量强县”工作提出建议,推进“名牌战略”,开展质量诚信制度建设;对全县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的生产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重大工程设备监理事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工作;负责防伪产品生产的管理工作;开展全县质量分析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编制全县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县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配合上级部门和县政府开展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安排指导全县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协调跨区域案件的查处,组织大案要案的查处和督查督办工作,负责移送(交)案件的协查和管理。
贯彻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非食品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组织推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和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物品编码工作;指导和管理农业标准化、服务标准化和企业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实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量值传递工作;监督管理全县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组织实施国家注册计量师制度,管理计量检定人员;负责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检定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市场及商品计量行为,调解计量纠纷,组织计量仲裁检定;开展能源计量工作;负责组织并且开展节能减排领域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对获得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能效标识管理;组织对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企业做监督管理;推动各类自愿性认证;组织对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拟定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实施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推进“科技兴检”战略;组织管理课题研究、技术引进、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评审和奖励等工作;组织实施实验室仪器设备、科研经费年度预算和专项计划。
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能耗测试;指导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协调全县网络市场行政执法。指导协调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组织指导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和网络商品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
承担和指导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各项决策部署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贯彻落实;教育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县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工委,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具体指导和协调全县非公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具体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党的宣传、教育、组织和群众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灵泉市场监督管理所、义牒市场监督管理所、小蒜市场监督管理所。石楼县灵泉市场监督管理所管辖区域为城区、灵泉镇、龙交乡、罗村镇;石楼县义牒市场监督管理所管辖区域为义牒镇、辛关镇、和合乡;石楼县小蒜市场监督管理所管辖区域为小蒜镇、裴沟乡、曹家垣乡。
三个市场监督管理所职责:负责查处违反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工作。负责查处违反药品流通、经营、使用和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安全监督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工作。负责查处违反食盐、酒类商品生产、经营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工作。负责查处违反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工作。负责查处违反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工作。负责查处违法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工作。负责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欺诈合同、市场交易违法等方面的执法工作。负责查处商标侵权、违反专利管理和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等方面的执法工作。负责查处虚假广告等方面的执法工作。负责查处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打击传销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查处价格违法、行政事业性乱收费等方面的执法工作。负责查处违反电子商务管理、网络交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工作。
第五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行政编制36名(含派出机构编制15名)。设局长1名,由县领导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
第六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灵泉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9名;义牒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3名;小蒜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3名。
第七条石楼县综合行政执法队隶属于石楼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实行“局队合一”体制。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80名,设队长1名(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兼任),专职副队长1名,副科级。
县综合行政执法队,除生态环境保护、卫生监督领域外,统一行使市场监管、文化市场、农业、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劳动监察、水政监察、民政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1.宣传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市场监管、文化市场、农业、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劳动监察、水政监察、民政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文化市场、农业、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劳动监察、水政监察、民政相关法律、法规的案件,牵头实施联合执法行动,并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全面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5.职能转变。全面清理、优化和精简执法事项,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积极探索“互联网+执法”,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智慧执法手段,整合执法信息平台,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承担文电、会务、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保密、档案、信访、安全、值班等工作。负责重要工作督查督办。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执法队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人事财务、教育培训、目标责任制考核、评选表彰等工作。协调处理上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负责受理投诉、举报问题线索,分流转办处理有关投诉、举报;负责单位党建工作,承担干部职工政治思想教育、作风建设等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意识形态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并且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完成其他随机性任务。
负责市场监管、文化市场、农业、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劳动监察、水政监察、民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性审核、案卷评查、案卷归档保存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负责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负责执法监督检查;负责案件的移送工作;完成其他随机性任务。
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的执法工作。负责查处违法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工作。负责查处违反药品流通、经营、使用和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安全监督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工作。负责查处违反食盐、酒类商品生产、经营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工作。负责查处违反特定种类设备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工作。负责查处违反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工作。负责查处违法认证认可和检验测试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工作。负责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欺诈合同、市场交易违法等方面的执法工作。负责查处商标侵权、违反专利管理和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等方面的执法工作。负责查处虚假广告等方面的执法工作。负责查处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打击传销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查处价格违法、行政事业性乱收费等方面的执法工作。负责查处违反电子商务管理、网络交易管理法律和法规规章的执法工作。行使市场监督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行使文化市场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承担兽医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监督、种畜禽、生猪屠宰、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农机、渔政、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农业野生植物保护的执法工作和水政监察。行使农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承担道路路政、城市客运管理的执法工作。行使交通运输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承担城乡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行使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承担煤矿安全、非煤矿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冶金工贸安全的执法工作。行使应急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承担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城市规划方面的执法工作。行使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行使劳动监察、民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第九条本规定由石楼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组织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楼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石办字〔2020〕7号)同时废止。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春夏15:00—18:00秋冬14:30—18:00)